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06-20浏览次数:1965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机电工程学院学生会工作更加有序、高效地运行,增强学生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更好地维护我院最广大同学的利益,促进我院学生工作更上台阶,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以及《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会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会执行团中央、全国学联决议,受学院党总支、校团委学生会的指导和监督,依靠全院学生,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开展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党总支、校团委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大众,锻炼自我,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全院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以培养社会主义高素质优秀人才为中心,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途径,为成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带领全院同学奋发图强,引导和帮助同学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走健康成才的正确道路。
(二)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校、院各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畅通正常的民主渠道,在维护党、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涉及学生的校、院事务的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三) 倡导良好的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引导同学们按校、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协助学校、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 在现有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服务,组织同学通过开展学习、科技、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多种活动,陶冶道德情操,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 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等形式,培养、锻炼学生干部,使本学院学生干部基本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当的社会工作能力,形成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学习好、工作能力强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学生干部队伍。
(六) 发展与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其他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交流联系。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本会作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的下属机构,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取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有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
2、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3、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其他机构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利用学生会提供的一切条件和设备的权利。
5、有向学生会反映,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6、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有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2、有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3、有维护本会利益和荣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4、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害他人行使权利。
5、会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四条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由学院各班选出的代表组成。女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学院学生委员会主持。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相关选举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学院学生委员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学院学生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并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学生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成下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学院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参加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院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个班级或支部,由各班全体同学或各支部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2、监督学生会各项制度实施;
3、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4、听取、审议并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5、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6、讨论并决定学院学生会今后的工作计划;
7、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和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同学做出答复;
8、应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九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是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委员会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它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委员会的构成:
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学院学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学生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其缺额不立即增补,在委员会调整时统一增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学生委员会委员为止。
经五名以上(含五名)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召开当届学代会主席团临时会议,提请大会审议罢免主席,并重新选举主席。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生与学校和学生会各机构的联系。
2、定期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的计划。
3、听取主席团汇报、监督主席团工作。
4、对学生会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5、协助并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6、讨论并通过学生会机构组织和人员安排。
7、代表学生的利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并及时反映学生的要求和愿望。
 
 
                                                    第五章 主 席 团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下属各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向全委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院际、校际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第二十六条 主席助理协助主席团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部长代行主席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由学生会聘请分团委老师担任,代表分团委指导学生会工作,列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在任期内实行年述职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保留其修改权。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